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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看!关于福利费、个人所得税的这些误区!

时间:2022/5/12 15:16:48 来源:广慧会计

 

前言

一直以来,很多企业在为职工发放福利时,都还不清楚免征标准。在实际操作时,经常会遇到很多误区。下面带大家了解下,发放福利时常见的个税误区。

 

01误区一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从工会经费中支付费用,并列支在“工会经费”科目中,不属于企业直接发放给员工的福利,不用交个税。

 

专家意见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规定免征个税收入,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属于员工由于在企业任职,而从企业取得其他形式的所得,无论支付来源、列支科目是否同工会经费相关,企业仍应需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比如,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员工的生日补贴,也应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02误区二

企业为员工发放的所有福利,只要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免税范围,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说,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比如企业购买零食、水果作为员工的下午茶,就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企业可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03误区三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福利费”免个人所得税。那么哪些福利费免个人所得税呢?

 

专家意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所以,个人所得税法中免个税的“福利费”仅指“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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