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纳税人朋友咨询发票红冲相关的问题,今天小编整理了几个关于发票红冲的细节问题,一起来看一下吧。
01.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发票,应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
02.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认证?
解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
03.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是否退回给销售方?
解答: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04.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冲红?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05.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
解答: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06.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解答:不需要。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07.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
解答: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