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偶尔会发生个别业务没有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比如:出租时的房租、转售的水费、销售抵债货物、或者销售抵债的资产等等一些情况。
那么,我们会发生疑问?这些偶然发生的业务,怎么开出来发票呐。
很多人会发出这样疑问,是因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观念上存在“发票使用范围”必须与“经营范围”等同这样一个固有的认知。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在申请注册企业时必填项。
当企业从外部单位取得了收入,首先要判断是不是发生了应税行为,若发生了,对方索要发票时,是按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还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理?答案自然就出来了。
权威部门对这类问题又给出权威答复:
Q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A
可以的。发生应税行为,发票可以开,也不受限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温馨提示:
①自开发票时,选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对应的编码,但没有出票。
②自开发票时,出票正常,但增值税申报时出现不通过。
出现以上两个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协助处理。